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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增利潤部分怎樣處理

2010-9-7 11:1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稅務機關檢查企業(yè),查增利潤部分怎樣處理?補稅不?怎么罰款?

  【解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 對企業(yè)采取以上手段而少計利潤,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對企業(yè)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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