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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是否適用個稅附加費用扣除

2010-8-12 17:38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如何判定個人是否屬于華僑身份,是否適用個人所得稅附加費用扣除?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第三條規(guī)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09〕5號)規(guī)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nèi)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nèi)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符合國僑發(fā)〔2009〕5號文件規(guī)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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