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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發(fā)給員工的手機費的計稅問題

2010-2-4 9:20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 】【打印】【我要糾錯

  【問】單位給員工每月都發(fā)放100元的手機費,這個是不是要算入當月工資總額,然后計算所得稅呢?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guī)定:

  二、個人所得稅

 。ǘ┢髽I(yè)向職工發(fā)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向職工發(fā)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在稅務操作時,按發(fā)放金額的20%計入工資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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