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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是否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費

2009-12-23 11:3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價外費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費,與新營業(yè)稅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一致,將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費不再納入流轉稅計稅依據(jù),其理由很充分,企業(y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費屬于代收代付性質,并沒有從中賺取利潤,同時間接為政府提供了服務,對于這種行為倘若納入流轉稅計稅依據(jù)只是憑空增加了納稅人負擔。

  因此對這些費用應當作為代收代付款處理,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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