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個環(huán)節(jié):(1)授予;(2)可行權;(3)行權;(4)出售。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其中“獲得批準”,是指企業(yè)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準。這里的“達成一致”是指,在雙方對該計劃或協議內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礎上,均接受其條款和條件。如果按照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提交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則應履行該程序或滿足該要求。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或其他方具有從企業(yè)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權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協議是一次性可行權,有的則是分批可行權。只有已經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才是職工真正擁有的“財產”,才能去擇機行權。從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時段,是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因此稱為“等待期”,又稱“行權限制期”。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權的職工行使了以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該日期即為行權日。行權是按期權的約定價格實際購買股票,一般是在可行權日之后到期權到期日之前的可選擇時段內行權。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將行使期權所取得的期權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于期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應在行權日與出售日之間設立禁售期,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