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應按結余數(shù)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分別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shù)。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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