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行政單位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
2.購入、有償調(diào)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diào)撥價作為入賬價格。材料采購、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3.購入材料并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shù)。
4.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項目設置明細賬,并根據(jù)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5.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對于發(fā)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jīng)批準后處理。
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fā)生損溢,相應增減當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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