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shù)。
3.年終結(jié)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钪С”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钪С”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guī)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shè)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責任編輯:文會計
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shù)。
3.年終結(jié)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钪С”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钪С”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guī)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shè)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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