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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政府補助的處理差異

2009-9-4 11:58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新準則的實施情況和發(fā)展過程中的問題,財政部經過補充修改對原《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修訂頒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對比新舊講解對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參照同行解讀進行梳理。

  1、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規(guī)定明確有:“企業(yè)在日;顒又邪凑展潭ǖ亩~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yè)外收入。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對以上的表述,《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修訂為“企業(yè)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yè)外收入。否則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兩者之間并無原則區(qū)別,只不過是將除“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之外,都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2、對于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要求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對于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8)》的講解增加了“為了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對于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政府補助,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政府補助性質、范圍和期限。”的具體要求。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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