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斷母公司對被投資企業(yè)是否具有實質(zhì)控制權時,除了新準則中所規(guī)定的情形外,股權關系不是判斷合并的先決條件,不必設最低持股比例,應重視控制的判斷條件而非持股比例。
2、對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但認為對其不具有控制權的被投資單位,為避免操縱,應納入合并范圍。
3、母公司雖然對其子公司持有50%以上權益性資本,但已將此子公司委托給其他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或者由其他企業(yè)承包,這類子公司是否應納入合并范圍?應分情況具體處理:
。1)委托方的處理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考慮的因素有委托性質(zhì)、控制與否、期限長短、獲利方式、風險報酬是否轉移等。不符合控制條件的不合并,否則應當合并。
。2)受托方的處理:考慮控制與獲利方式。有股權的應當合并,無股權的則無需合并;同時考慮風險報酬的轉移。
4、當母公司將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委托給管理層行使或者放棄行使控制權時,是否可以認為母公司喪失了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分情況處理:已喪失控制權的,無法控制子公司的財務與經(jīng)營決策;未喪失控制權的,委托或放棄不等于無力行使。
5、當存在多層控股結構時,該結構中的所有母公司都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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