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支付款項3 900萬元,作了無形資產。根據我們提供給政府的有關這宗土地的財務支出審計報告,政府經過審批后撥付土地成本(即前期開發(fā)成本返還款)1 500萬元。
。1)該款項是否做補貼收入處理?
。2)經查,審計報告中對該宗土地的成本做了核減,請問能否調減資產?
【解答】:(1)該款項屬于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所以應作為補貼收入核算。
(2)不得根據審計報告調減資產。
稅法對于資產減值的認定,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資產發(fā)生實際損失時,才準予計提減值。
會計準則對于資產減值的認定,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首先判斷資產是否發(fā)生減值,如果存在減值跡象再估計可收回金額,最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而貴公司只是在向政府部門提供的審計報告中對成本做了核減,這既不是地上建筑物的真正市場價值,也不是估計的資產可收回金額。因此企業(yè)不得計提減值,調減該無形資產(土地)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