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yè)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但已注銷工商登記,是否仍以原企業(yè)為納稅人追繳企業(yè)所得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如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予以注銷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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