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貿(mào)企業(yè)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受托方須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nèi)容,并與有關電子數(shù)據(jù)核對無誤后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托方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
3、出口貨物專用發(fā)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5、代理銷售明細賬;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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