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公司以前年度出租給乙公司一批固定資產,并一次性收取了多年的租賃費。但近期發(fā)現其中部分固定資產遺失,且不能確定是何時遺失。兩公司協商,乙公司支付的相關費用甲公司不予退還,乙公司也不再賠償丟失固定資產費用。請問:這個交易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稅務上又應當怎么處理?
【解答】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3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這一問題涉及兩個事項,一是租賃費的支付,二是遺失資產賠償。
租賃費雖然一次支付,會計上還是應該按租賃期限分期確認收入,可以視情況選擇采用租賃期間平均法或實際利率法確認各期的實際租賃收入,同時將各期計提的租賃資產折舊作為相應的成本。
公司發(fā)現固定資產遺失時,按約定將遺失資產尚未確認收入的剩余租金視為賠償款。會計上應按固定資產清理程序進行處理,將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和所確定的賠償款分別計入固定資產清理。因為甲公司之前已經將租金一次性確認收入,應該按前期差錯予以調整。如果判定屬于非重大差錯,可以不予調整租金收入,而只將固定資產原值和折舊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并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司在稅務上需要注意按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guī)定收集和提供資料,如果能按要求提供有效、完整的損失證明材料,則可以按財產損失處理。如果不能提供,則可能要把其視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待,而銷售價格不能確定或者被認為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有權按照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guī)定核定。
故我們建議甲公司提請乙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取得相關資料可以作為確屬資產損失而非變相銷售資產的證明,也是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重要證明資料(乙公司稅前列支相關賠償費用也需要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