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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個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2009-12-8 11:33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quán)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jié)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gòu))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shù)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shù)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shù))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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