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和行政村,打個比方,某個建制鎮(zhèn),只對建制鎮(zhèn)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征收房產稅,而對下轄的各行政村、組是不予征收房產稅的。
二、納稅單位無租使用納稅單位或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而免稅單位無租使用納稅單位的房產,則由納稅單位從價征收房產稅。
三、以修理費抵頂租賃費的房產稅問題:經營租賃性質房屋應當由出租方承擔,但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方負責修理抵租金的租賃方式其實質依舊是承租方通過支付修理費的方式來承擔租金。因此仍應由房產所有權人即出租者依照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一般情況下即以修理費作為計稅依據。
四、房產原值的確定:原財稅地字[1986]00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所謂的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這樣的規(guī)定就使房產稅的征稅范圍被嚴格限制在“固定資產”科目中的房產了,在現實中很多企業(yè)的房屋其實已經實際使用但卻一直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延遲納稅。因此財稅[2008]1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薄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舉例:某物業(yè)公司使用的房屋,因為此項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全體業(yè)主,房屋原值并不反映在物業(yè)公司的“固定資產”科目中,稅務部門進行評估或檢查時很難發(fā)現物業(yè)公司使用房屋的房產稅。根據152號文就可以重新評估。
舉例:某上市公司,因采用新會計準則,則可以將房屋所占土地價值作為會計政策變更予以調出,僅就房屋價值從價計征房產稅,但如果某制造業(yè)企業(yè)既采用企業(yè)會計制度,又部分使用新會計準則,對房產所占土地價值進行剝離,則稅務部門可依據152號文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在這里,予以調整是第一層次、重新評估屬于第二層次,因為予以調整是建立在原有會計資料基礎上的,如果原始依據詳實可靠,則應予以調整,除非賬目混亂無從調整正確,才可以按重置成本價進行評估,且評估時點因為歷史價值而不是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