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shù)囟惏l(fā)[2001]135號
頒布時間:2001-10-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協(xié)約國提供的稅收情報外文函件由省局翻譯后下發(fā)核查,情報交換核查后的外文復函,及申請稅收情報交換的外文函件,由市或市以下稅務機關擬寫,并逐級報省局審批。
二、要充分利用好情報交換資料,加強稅收征管。對納稅人有漏報、少報或不報稅收情報所載收入項目及類似于稅收情報所載收入項目的,要在核查的基礎上進行延伸稅務檢查,并嚴格按照《涉外稅務審計規(guī)程》的程序實施。
三、各地在情報核查過程中,要認真負責,查深查透,確保情報涉及的稅收事項落到實處,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四、情報核查、審理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問題,應及時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