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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魯國稅所[1999]61號

頒布時間:1999-10-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8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儲蓄機構應嚴格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定條件和范圍辦理教育儲蓄存款業(yè)務并進行詳細記錄;儲戶提取存款時原則上應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不能提供錄取通知書原件的應提供學校開具的相應證明原件,學校開具的證明原件應說明取款人不能提供錄取通知書的原因,否則不能享受教育儲蓄利率的優(yōu)惠條件。對享受教育儲蓄利率優(yōu)惠條件提取存款的,儲蓄機構應詳細記錄“證明”的名稱和出具證明的單位及出具時間等。

  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按照有利于稅收征管的原則,對內(nèi)資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nóng)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由代扣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征管;外資銀行由所在地國稅局涉外征收分局負責征管。

  三、對交通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其所屬支行直接辦理儲蓄業(yè)務,支行不設儲蓄所,且支行又不實行獨立核算的,報經(jīng)市地國稅局批準,可由上一級獨立核算的支行或市行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四、為了及時掌握各地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請各地于每月12日前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收入情況通過廣域網(wǎng)報告省局。另外,隨文印發(f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測算表》(樣式附后),請各地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填報,并于11月上旬上報省局。

  各地在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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