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試點開放債權出資
4月29日,省工商局出臺了《浙江省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允許企業(yè)債權轉股權,允許投資者在企業(yè)重組過程中以債權方式出資。
“最初企業(yè)的注冊資金只有500多萬元,根據新政策,企業(yè)一下子新增了一千多萬注冊資金,確保了我們企業(yè)今后的發(fā)展。”浙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盧永勝這樣描述債權轉股權的好處。
按照《暫行辦法》規(guī)定,債權人與被投資公司簽署《債權轉股權協(xié)議》后,并經相關股東同意后,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其中,被投資公司因債權轉股權增加的注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一并辦理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與以往的投資方式相比,省工商出臺的《暫行辦法》不僅打破了以往企業(yè)的融資模式,直接進行轉換。對此,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鄭耀祥說,“以前債權只有國家的政策性的轉股,包括死賬、呆賬或者瀕臨破產的企業(yè),現(xiàn)在正常生產過程中的企業(yè)轉股,是為了降低風險,增強抵抗能力。”
債權轉股權直接導致公司負債減少,凈資產增加,改善企業(yè)財務狀況,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浙江省工商企業(yè)注冊處處長吳寶川說,“首先我們要保證的是這個債的真實性,而且還需要經過專項審計、評估、驗資等手續(xù),另外企業(yè)出資的債一定要有增值性,而且債要符合出資條件,在債權投資時,必須要保護自己公司的正當利益,要保證這個債務的價值性、合法性以及出資的合理性。”
據了解,目前除國家工商總局明確的股權確認及新《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四種財產可以出資外,我國尚未對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問題予以明確。
而按浙江省工商前期調研認定,相當部分的債權符合出資的條件,此次浙江省開放債權出資尚處于試點階段,《暫行辦法》在債權出資的范圍、條件和程序上作了特別的規(guī)定,特別是對債權出資中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各方規(guī)定了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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