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補貼農機具管理
近日,張家港市農機局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補貼農機具管理的意見》,切實加強對財政補貼農機具的管理,防止財政補貼資金流失,切實把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各鎮(zhèn)(管理區(qū))切實加強對財政補貼農機具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專人抓好財政補貼農機具的申報、審核和跟蹤管理,及時建立購置補貼農機具檔案,強化監(jiān)督檢查,確保財政補貼資金落到實處,確保財政補貼農機具有效使用。進一步嚴格審批管理,規(guī)定凡申請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的個體(農機經營者)、村鎮(zhèn)集體添置機具,均需填寫相關材料,經鎮(zhèn)(管理區(qū))農業(yè)服務中心審核,報市農業(yè)局審批,確認符合購機條件后,方可辦理購機手續(xù)。各鎮(zhèn)(管理區(qū))農業(yè)服務中心要根據本轄區(qū)內實際需要,科學制定具體購機計劃。同時要尊重農民的意愿,不得借機謀取私利。
《意見》要求,財政補貼農機具要全面落實牌證管理制度,對補貼的農機具均需登記造冊,實施牌證管理,并進行年審。各鎮(zhèn)(管理區(qū))農業(yè)服務中心按要求做好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的信息檔案,按規(guī)定及時公示購機者相關信息,接受監(jiān)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檢查,定期、不定期查看補貼機具是否在位,了解機具使用情況和購機戶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的意見,做好溝通和協(xié)調工作。
《意見》強調,嚴禁在規(guī)定期限內非法轉讓和轉賣享受財政補貼資金購置的農機具。凡省財政補貼機具三年內、張家港市財政補貼機具五年內不得擅自轉讓。特殊原因需變賣或轉讓的,必須經張家港市農業(yè)局批準,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后,優(yōu)先由村或鎮(zhèn)收購,本村、鎮(zhèn)不需要的方可銷售給外地。對在合同期內私自變賣、轉讓機具的,將按照規(guī)定收回購機補貼資金和利息;對倒賣補貼機具牟利的,取消其今后的補貼資格,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對個別蓄意收購和經營補貼機具,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張家港市農業(yè)局和各鎮(zhèn)(管理局)都設立相應的舉報電話,加強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
《意見》明確,各鎮(zhèn)(管理區(qū))分管領導為財政補貼農機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張家港市農業(yè)局將進一步加大對財政補貼機具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力度,對一經查實存在倒賣財政補貼機具的鎮(zhèn)(管理區(qū)),取消其當年和下一年度評先評優(yōu)的資格,并減少市級財政補貼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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