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規(guī)范》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jù)會計業(yè)務需要自行規(guī)定。"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會計核算得以正常、有效進行的前提,科學合理的傳遞程序應能保證會計憑證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在確定傳遞程序時,應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如核算工作量的大小、機構及職責設置的繁簡、會計內(nèi)部分工及職能分割的粗細,等等。要反對無序傳遞,也要注意防止形式化。只做點表面文章,對提高和保證會計核算的質(zhì)量是不會有實際作用的。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對會計憑證的保管,規(guī)定得十分具體。
1.傳遞。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及時是會計憑證傳遞中的要旨之一。及時傳遞不僅對及時進行會計核算是必要的,而且對會計憑證獲得必要的保管也是十分關鍵的。傳遞不及時,會計憑證散失的可能性就會加大。
2.分類和編號。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分類和編號是保管會計憑證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方便檢索的有效措施,否則會計核算很難順利進行。
3.裝訂。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shù)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jīng)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jù)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4.復制。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jīng)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5.遺證。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nèi)容等,由經(jīng)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jīng)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 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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