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jié)嚴重的均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日前對審計署關于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犯罪主體函詢的明確答復。
去年,審計署駐濟南特派辦在對某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時發(fā)現(xiàn),這個單位多名會計人員有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涉嫌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資金達數(shù)千萬元。由于涉案人員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能否構成犯罪規(guī)定不明確,一度影響到了案件移交工作。
根據(jù)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類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中的工作人員。根據(jù)《刑法》的一般解釋,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因此,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能否作為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問題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產生了分歧。公安機關認為其受理的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只限于公司、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否接收此類案件,還要請示上級部門;檢察機關則認為涉嫌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案件不屬于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應由公安機關受理。因為該類案件的管轄權不明,公安、檢察機關均認為自己不應受理此類案件。
為依法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處,濟南辦就此事向審計署請示,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函詢。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fā)文作了上述答復。這個答復明確了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是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對處理此類問題具有較大的指導意義。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者將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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