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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貨物視同銷售在會計、稅收上處理的不同點

2005-08-31 10:12 來源:

  會計上收入的確認注重包括經(jīng)濟利益能否直接或間接流入到企業(yè)和相關的收入成本能夠有可靠的計量在內的標準,而稅收上的收入確認注重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法定的角度進行確認,在處理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時處理方式不同。

  企業(yè)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在會計來說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沒有經(jīng)濟利益流入,不增加現(xiàn)金流量,也不會增加營業(yè)利潤。因此,會計方面不作銷售處理,只按成本轉賬,在移送時,應將該產品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以上產品在稅收上要視同對外銷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產品按照同類產品當月或近期對外銷售的價格進行計算,若無同類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計算稅金;計算所得稅時要按照該項經(jīng)濟業(yè)務應獲得的利潤計算所得額。除借記相關科目外,應分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應交稅金-應所得稅”等科目。

  稅法上規(guī)定,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規(guī)定有抵觸的,應當按照有關稅收規(guī)定計算納稅,因此,納稅人在處理視同銷售業(yè)務時不能忘記稅款的計算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