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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對重要性認識的三個誤區(qū)

2005-11-22 17:38 來源:審計署網站·張匯

  2003年12月15日,審計署第5號令頒布了《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等5項準則,在審計領域中引入了重要性這一重要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審計工作在規(guī)范化建設和審計技術方法領域走上了一個新臺階。2年來,廣大審計工作者就重要性這一概念展開了廣泛的研究與探索,對其定義、作用和設定方法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但畢竟提出的時間不長,在某些具體項目的重要性水平設定上,還存在許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是對重要性的理解上還存在偏差,尤其是對重要性認識的三個誤區(qū)亟待破除。

  誤區(qū)之一:重要性是一個新生事物

  當前,許多審計人員認為,重要性是隨著審計方法科學程度的不斷提高而產生的新生事物,以往的審計工作并沒有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因而在設定時往往覺得無從下手。但根據重要性的定義來看,它并非是近年來才產生。《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中將重要性定義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會計信息錯弊的嚴重程度,該錯弊未被揭露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以及審計目標的實現(xiàn)。”也就是說,審計人員估計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中可能存在的差錯,當差錯數(shù)額小、對根據會計資料產生的判斷影響不大時,審計人員就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如果這種差錯超過一定限額,影響根據會計資料產生的判斷,則審計人員應該查明這些差錯產生原因以及金額大小等因素。廣大審計人員在以往的審計過程中對這一問題都是有所考慮的,所不同的是大家往往根據自己的經驗為會計資料的差錯額設定了一個“極限”(重要性水平),而并未將其上升到理論的高度。而實際上,如果這個極限是針對會計報表的就是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如果是針對具體會計科目的則是賬戶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可以說自有審計工作的那天起,重要性就已經存在了,只是當時人們還未明確提出這一概念而已。

  在重要性這一概念提出之前,由于缺少相關理論及法規(guī),會計資料差錯“極限值”的判斷完全依據審計人員個人經驗,而個人風格不同,往往使同一項目的“極限值”產生較大差異,以致實施審計時的工作量大小大相徑庭。如今,采用選定判斷基礎的固定比率法或變動比率法來設定重要性水平,可極大的削弱個人經驗對重要性水平設定的影響,能有效規(guī)避由個人主觀因素導致的偏差。可以說,重要性概念的提出不僅有助于更加科學、客觀、準確的設定差錯額的“極限值”,也為剛踏入審計行業(yè)的新手理解和判斷被審單位會計資料錯弊程度提供了理論指導,對于實現(xiàn)審計署五年規(guī)劃所確立的審計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誤區(qū)之二:重要性水平設定的判斷基礎應該包括5號令中提及的全部內容

  5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第九條提出了判斷基礎的諸項指標,指出“判斷基礎通常可以采用預算收入或支出金額、投資金額、資產總額、凈資產、費用總額、營業(yè)收入總額、凈利潤等指標”。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判斷基礎并不是必須包括上述所有項目,而是可以根據被審單位實際情況增刪。去年我處參與了某資產管理公司的審計,該公司的性質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企業(yè),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因此,公司的資產總額相當巨大,收入相對較小,而利潤為負數(shù),故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總額、凈利潤都不能作為判斷基礎。

  因此,在設定重要性水平時應根據被審單位實際情況,剔除其中的負數(shù)項和與其他項數(shù)量比例相差巨大的指標,選擇最能穩(wěn)定的反映其財務收支情況的指標作為判斷基礎。例如前例中提到的資產管理公司,經過分析判斷可以選定三項費用、不良資產處置額和現(xiàn)金回收額作為判斷基礎進行計算從而獲得重要性水平。

  誤區(qū)之三:參考標準莫衷一是

  在重要性比率確定的問題上,許多理論書籍做出了可貴的探索,提供了許多參考系數(shù),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以固定比率為例,就有三個標準。一是在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提出的參考標準:稅前凈利潤的5%~10%、資產總額的0.5%~1%、凈資產的1%、營業(yè)收入的0.5%~1%;二是近來一些論文中將被審單位劃分為“行政單位、預算執(zhí)行單位和非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兩大類,并分別提出相應的參考標準;三是今年由董大勝副審計長主編的《審計技術方法》一書中將被審單位劃分為“非營利性虧損單位、微利企業(yè)和商品流通企業(yè)、收付實現(xiàn)制單位”與“營利性單位、權責發(fā)生制單位”兩類,兩類中又根據其敏感性分為非常敏感、敏感和不敏感三個檔次,分別提供參考標準。

  面對如此眾多的參考標準使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處下手,不知該選擇哪一個。其實上述的參考標準都是正確的,只是針對不同的被審單位性質而提出了不同的標準而已。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審計對象大都是企業(yè),根據上述標準所計算出的重要性水平數(shù)額相差不大,故據此提供這樣的參考標準。論文中提到的將被審計單位劃分為兩類是根據審計實際情況對第一個標準的發(fā)展,而第三個標準則是對前兩個標準的發(fā)展。這樣的發(fā)展不僅使參考系數(shù)更為詳細,而且也更加符合國家審計的具體內容,對于國家審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總之,審計人員在設定重要性水平時應當充分了解和分析被審單位的性質和業(yè)務特點,先判斷其屬于那一類單位,再確定其敏感性,最后根據上述判斷標準選定判斷基礎和參考系數(shù),最后計算重要性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被審計單位性質相對固定的審計部門可以參考其以往年度重要性水平設定的判斷基礎和系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