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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短期投資收益核算中的兩個問題

2005-09-08 09:21 來源:

  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季節(jié)性的過剩現(xiàn)象。為了提高這部分暫時閑置資金的利用率,企業(yè)會進行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流動性較強,為了保證其安全、完整,企業(yè)應加強管理,及時正確核算。現(xiàn)行《企業(yè)會計制度》、《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對短期投資核算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說明,然而筆者通過分析發(fā)現(xiàn),這些規(guī)定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短期股票投資

  對于購入的股票,當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時,《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這部分股利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規(guī)定作為應收項目(應收股利)單獨核算,《〈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指南》進一步解釋說,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是進行短期股票投資時支付的價款中所墊付的、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不構成投資成本。

  筆者認為,所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應在短期投資賬戶中直接核算。

  股份有限公司從宣告股利(本文特指現(xiàn)金股利)分配方案到向股東支付股利有一個過程,涉及四個日期:股利宣告日、股權登記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在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會將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權登記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予以公告。雖然公司宣布有利潤可供分配并準備予以實施時,一般的解釋是持有該公司股票就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該股票也被稱為含權股),但實際上只有在股權登記日(嚴格說是股權登記日交易結束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名的股東,才有權分享股利。

  進行股權登記后,在除息日前,持有股票者享有領取股利的權利;而除息日開始,股利權與股票分離,再購買股票的股東將不再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除息在股權登記日的收盤后進行,在除息日,證券交易所計算出股票的除息(股權登記日收益價減去每股股票應分得的股利)作為除息日的開盤價,而股利的支付則是通過計算機交易系統(tǒng)自動進入投資者的賬戶。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股權登記日(結束)至除息日(開盤)前購得的股票,購買股票的價款中才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但除息是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后、除息日開盤前進行的,而股權登記日、除息日都是相連的兩個交易日-或日期相連,或中間為節(jié)假日休市,或中間停牌交易,中間不可能有交易發(fā)生。所以,短期股票投資中不存在“已到股權登記日而尚未到除息日的現(xiàn)金股利”問題。

  有一種解釋,股利宣告日后獲得的股票已經(jīng)是含權股,持有該股票就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所以投資者在股利宣告日至股權登記日之間購得股票的,股票中即含有從屬于股票的股利。但按這樣的解釋,對投資者來說,股利宣告日與股權登記日就沒有什么區(qū)別了。其實,即使按上述解釋,也不應把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股利作為應收股利核算。原因如下:

  1、對于股票購買者來說,無論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購買還是在股利宣告日后購買,只要最后收回投資的方式一樣,那么核算就應當一樣。如果宣告日前會計核算分錄為“借:短期投資;貸: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宣告日后會計核算分錄為“借:短期投資,應收股利;貸: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則顯然不符合這一判斷。再從投資收益率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購買還是在股利宣告日后投資,只要開始投入資金和最后收回資金一樣多,投資收益率就都一樣。如果把股利記入“應收股利”,則股利宣告日后的投資成本變小而投資收益額不變,投資收益率(損失率)變大(。

  2、當把股利記入“應收股利”時,如果在除息日前出售股票,則核算復雜化,不符合盡量簡化會計核算的原則;如果在除息日后出售,在尚未收到股利時就把這種可能的收益列為投資收益,則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實際的短期股票投資遠沒有現(xiàn)行規(guī)定考慮的這樣復雜,在滿足會計核算真實性的基礎上核算方法應盡量從簡,便于會計人員掌握,但把股利記入“應收股利”不符合這一要求。

  3、記入“應收股利”沒有原始憑證作證明,只能以摘要的形式作文字性說明,缺乏原始證據(jù),甚至還會存在已過宣告日但投資者并不知道的情形。

  二、短期債券投資

  在購入債券(包括國庫券和企業(yè)或公司債券,下同)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時,《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當單獨核算(記入“應收利息”)。應強調(diào)的是,這里已到付息期的“期”,指的是已到付息的“日期”而非付息的“期間”。

  債券可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和分期付息債券。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則購買債券時尚未到付息日的利息不存在“應收利息”問題。如果購買的分期付息債券尚未到付息日,則也不會存在“應收利息”問題。企業(yè)進行短期債券投資,一般都是在二級市場購買。如果從一級市場購入,則同樣不存在已到付息日而尚未支付利息的問題。

  企業(yè)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已到付息日的債券又分為記賬式債券和無記名債券,無記名債券又有已辦理托管債券和實物債券之分。如果從二級市場購買的分期付息債券是記賬式債券(或已辦理托管的無記名債券)且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利息,那么這部分利息如何處理呢?支付的債券利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統(tǒng)進入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營業(yè)部開設的資金賬戶,再由營業(yè)部將資金自動記入該投資者的資金賬戶,當然從付息日起這可能需要一段時間。

  類似于股票的股利分配,分期付息債券在每一個付息期也都有相應的債權登記日、除息日、支付日。在付息日前,發(fā)行債券的單位或證券交易所都會公布這幾個日期。凡債權登記日當日閉市時持有債券的投資者,就是利息的最終所有者。舉例來說:當交易交割日為債權登記日時,如日終前已完成過戶,則債券利息歸買入方,但如果過戶失敗,則債券利息仍歸賣出方;當交易交割日在債權登記日后(如付息日)時,債券利息歸賣出方,因為在債權登記日債券還未辦理過戶。在除息之前,領取利息的權利從屬于債券持有者;除息日開始,領取利息的權利與債券相分離,再購買債券的投資者將不再享有領取利息的權利。

  同樣,債權登記日是付息日前的一個交易日,而且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之間的時間,要么是節(jié)假日休市,要么規(guī)定停牌交易。由于除息都是在債權登記日的收盤后進行,而且宣布的除息日都是債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除息日的債券交易價格除息價就是債權登記日收盤價減去應領取的利息。根據(jù)上述分析,在債權登記日前購買的債券不到付息日,在除息日以后購買的債券又沒有收取利息的權利,所以購買的記賬式債券或已辦理托管的無記名分期付息債券不存在“應收利息”問題。

  當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已到付息日無記名分期付息債券為實物債券(企業(yè)一般很少進行這類投資)時,由于持有無記名債券(現(xiàn)券實物)的投資者是到銀行、郵政系統(tǒng)儲蓄網(wǎng)點和財政國債中介機構辦理,或實行交易場所場內(nèi)兌付利息,而利息的兌付是在債券付息日后的一段時間進行,即使在此期限內(nèi)沒有兌付,以后也可以繼續(xù)兌付(一般都是常年兌付),所以可能包含有賣出方尚未兌付領取的利息。這時所包含的利息按規(guī)定應記入“應收利息”,實際上這部分利息也應在短期投資賬戶中核算。原因如下:

  1、如果記入“應收利息”,那么在轉讓前收到利息或尚未收到利息就轉讓的,都應沖減原記入“應收利息”的數(shù)額;如果記入“短期投資”,那么在轉讓前收到利息或收到利息前轉讓的,都應沖減短期投資成本。這對投資收益的大小都沒有影響。但把到付息日的利息記入“應收利息”,特別是在收取利息前出售,則會使會計核算復雜化,將其計入投資成本則簡化了會計核算。

  2、對于債券購買者來說,是在付息日前購買還是在付息日后購買,只要最后收款的方式和金額一樣,那么核算就應當一樣。

  3、把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記入“應收利息”可能會影響短期債券投資的期末計價,造成人為的利潤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