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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案件中“會計專門性問題”的認識

2006-05-10 16:50 來源:代志堅

  我國《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睂iT性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然而具體的案件中某一問題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是此案是否進行鑒定的先決條件。刑事案件中,什么問題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什么問題不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不需要進行鑒定,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凡涉及財務會計方面問題的案件,其會計問題都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都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并非涉案財務會計的問題都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涉案中的會計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首先應界定涉案會計問題是否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對屬于會計專門性問題的案件才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本文試圖從《刑訴法》相關規(guī)定人手,對會計專門性問題談談粗淺的認識,以期取得拋磚引玉之效。

  剖析《刑訴法》119條的含義,此規(guī)定目的是查明案情和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達到目的的手段進行鑒定,鑒定的對象是專門性問題,鑒定的主體是有專門知識的人。要正確理解這一法律規(guī)定,還必須進一步弄清專門性問題和專門知識的概念。專門知識是指人類在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實踐中,在某一特定領域所獲取和積累的經驗的總和。通過高等院校課程設置我們可以發(fā)現,各專業(yè)設有基礎性學科和專業(yè)性學科。基礎性學科是各專業(yè)學生均需掌握的知識,如:哲學、微積分等課程,專業(yè)性學科是指特定專業(yè)的學生必修或選修的課程,如:會計專業(yè)的工業(yè)會計、財務分析等課程。要使專業(yè)知識為人們所理解和掌握,必須利用基礎知識加以通俗化,會計學屬于專業(yè)性學科,而會計學中對會計問題的描述則是使用的語言這一基礎性學科的知識,會計中的計算法則也是以數學為基礎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純粹的專業(yè)性知識。

  專門性問題是指涉及某一專業(yè)領域的原理、原則、規(guī)則、規(guī)定、方法、程序等。需要經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復核驗證后,才能判斷和回答的問題。與之對應的是普通性問題或基礎性問題。從理論上講,專門性問題與普通性問題的界定標準是不一致的。一個問題對于某些人來講,可能是專業(yè)性問題,而對于另一些人來講,可能是普通性問題,一些以前認為是專業(yè)性問題,現在已成為普通性問題。人類社會認識的發(fā)展規(guī)律往往是不斷地將專業(yè)知識轉化為基礎知識,將專門性問題轉化為普通性問題。隨著社會發(fā)展和人類進步,許多專門性問題被人們普通理解和掌握后變成了普通性問題。如電腦打字、繪畫等,不久前還是專業(yè)電腦操作人員的工作,而現在已成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一項基本技能。也許現在認為非常專業(yè)的問題,將來普遍被人們理解后會變成普通性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專業(yè)性問題與普通性問題沒有統一的、嚴格的界定標準。刑事案件中會計專門性問題,應該以訴訟參與人在鑒定之前是否正確理解和解釋涉案問題的準確含義為界定標準。如果他們在鑒定之前已經理解和接受的問題,他們自己就能夠作出正確解釋,顯然已沒有必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如:犯罪嫌疑人王××,在××年××月××日,利用擔任×局局長的職務之便,代收其所屬公司上交管理費(人民幣現金)5萬元,不交單位入帳,據為己有的問題。此案中王!痢两浭执盏墓芾碣M5萬元不入帳,雖然涉及財務會計問題,但是勿需進行鑒定,不應屬于《刑訴法》所規(guī)定的專門性問題的范疇。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單純的收入不入帳、少記收入、虛列支出、多記支出、重記支出等普遍被人們理解和接受的問題,不宜再視為會計專門性問題對待,這樣處理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節(jié)約訴訟費用;又可以減輕辦案人員對司法會計的依賴性,同時也減輕了司法會計的工作量;還可以促進訴訟參與人學習了解專門性問題,以促進專門性問題向普通性問題的轉變,從而提高全社會對專門性問題的認識深度。

  在鑒定前不能被訴訟參與人正確理解和解釋的問題才屬于刑訴法所規(guī)定的專門性問題。例如:犯罪嫌疑人羅××,在擔任××國家機關現金出納員期間,有大量的收支單據未入帳,同時又有虛列現金收支的情況。羅××已于一年前移交出納工作,移交現金是按當時錯誤的現金帳面余額辦理的交接手續(xù),將實際結存的現金中超過帳面余額的公款據為己有。此案應查明羅××在移交出納工作時現金帳面結存金額,以便確認其經手現金的長短款情況,這樣才能應證其犯罪數額。這類問題普通的訴訟參與人在鑒定前就不容易準確地計算出,這就是需要由具備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復核驗證后,才能判斷和回答的問題。

  無論是會計專門性問題,還是普通性問題,最終都應當被訴訟參與人正確理解和接受。因為,如果是專門性問題,依法應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出來后,他們就會從自己的角度來利用鑒定結論。首先,犯罪嫌疑人要正確理解和接受,如果他認為鑒定結論不正確,對自己不利,有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其次,鑒定結論依法應當經辦案人員審查后,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因此,偵查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不僅要正確理解和接受鑒定結論,而且要審查鑒定人主體資格、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等問題,如果偵查人員沒有正確理解鑒定結論,就談不上審查其合法性了,更不敢大膽使用鑒定結論。再次,當案件移送到起訴部門后,主訴檢察官和公訴人必須正確理解和接受鑒定結論,并且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否則起訴部門不敢貿然提起公訴。最后,在法庭上,審判人員不僅要正確理解和接受鑒定結論,而且他還要聽取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對鑒定結論中不理解的問題他還要詢問鑒定人,否則他就無法決定是否采信鑒定結論這些證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鑒定人在訴訟活動中的任務和作用就是將專業(yè)性問題翻譯或解釋為普通性問題,就司法會計鑒定人而言就是將會計語言翻譯為人們通曉的訴訟語言,將會計專門性問題解釋為人們能夠正確理解的普通性問題。以便使各訴訟參與人正確理解和接受涉案中的會計專門性問題,從而達到查明案情這一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