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對象的落實
1、下達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
稅務稽查對象的落實,又稱稽查計劃的落實,或稽查任務的下達,它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征管處(科、股)提出稽查對象名單,遞交選案協(xié)調小組審定,報經局長批準,進入落實檢查的過程。其具體表現(xiàn)為局長或分管局長書面簽發(fā)下達《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
一般情況下,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在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或稽查機關內部的選案部門向稽查實施部門下達稽查計劃時使用。為明確權責關系,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執(zhí)行稽查任務機關(部門),另一份留存下達稽查任務機關(部門)。通知書應使用統(tǒng)一編號,編號內應注明所屬時間期限、計劃編號和稅務稽查等字樣。通知書的內容應明確接受任務的稅務機關或部門的名稱、稽查對象名稱和稽查實施期間。通知書應在下達稽查任務的稅務機關(部門)蓋章以后生效,并在通知書上注明所附稽查對象有關資料的件數,如待查納稅人清冊、稽查項目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核查單、舉報信、舉報記錄等。
2、建立《稅務稽查實施臺賬》
稽查局(分局)和征管處(科、股)必須按《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要求建立《稅務稽查實施臺賬》,它是跟蹤考核稅務稽查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一種書面記錄形式。通過建立稅務稽查實施臺賬,可以全面地掌握某一案件稽查過程中的具體稽查狀態(tài)和部門具體開展稽查工作的動態(tài),及時地對稽查工作進行指導,確保稽查計劃的順利執(zhí)行和稽查任務的完成。
稅務稽查實施臺賬的格式為多欄式,主要欄目應反映如下內容:
?。?)案件編號,根據納入受案范圍的稽查對象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地區(qū)、年限、順序填列。
?。?)納稅人識別碼,按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識別碼填列。
?。?)納稅人名稱,按被稽查單位全稱填列。
?。?)稽查類型,按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填列。
?。?)案件來源,按選案部門、安排計劃機關、舉報、轉辦、交辦、情報交換和其他來源填列。
?。?)受理時間,按接到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時間填列。
(7)案源處理,按實施稽查、反避稅稽查、企業(yè)自查補報、轉出、待查等項填列。
(8)稽查狀態(tài),按正在稽查、稽查完畢、正在審理、審理完畢、正在執(zhí)行、執(zhí)行完畢、補充稽查等填列。
(9)承辦單位,按具體承辦部門或人員填列。
3、定期反饋查處情況
稅務稽查部門應建立案件查處定期反饋制度,將移交來的稽查案件及稽查局專案稽查案件的查處情況定期反饋給征管處 (科、股)。反饋信息應包括是否檢查、是否立案、是否結案、查處結論、查補處罰情況、案件移送情況以及加強征管措施建議等;尚未結案的應反饋案件查處進展情況。
征管處(科、股)及時將稽查部門反饋的信息匯總分析,并將整理后的信息反饋到各有關處(科、股)室、征管分局。
4、稅務稽查案件的催辦和督辦
稅務稽查案件的催辦和督辦,是指對已下達的稅務稽查任務執(zhí)行情況進行催辦和督辦的一種制度。稅務稽查案件督辦、催辦制度,對于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稅務稽查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保證稅務稽查任務下達指令暢通,確保稅務稽查計劃全面、及時、保質保量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催辦、督辦制度由選案協(xié)調小組或稅務稽查選案部門負責實施。其主要工作是對尚未查處和尚未結案的案件的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fā)出《稅務稽查案件督辦、催辦通知》。
上一篇:稅務稽查賬務調整的意義
下一篇:稅務稽查選案協(xié)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