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取得通知單當月做進項稅額轉出會受處罰嗎?
問:對取得的紅字發(fā)票,已經按照90天的期限作為銷項負數分月沖減當月進項稅額,沒有在取得通知單當月做進項稅額轉出,稅務局會怎么處理?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法規(guī)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規(guī)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由于貴公司未按取得通知單當月做進項稅額轉出,造成稅款交納延期,稅務局會收取滯納金,并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