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總印發(fā)《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對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包括港澳臺企業(yè))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做出規(guī)范,該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該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和增值稅。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該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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