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實施辦法明確
在泰國財政部長在上星期內閣會議上建議將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入減輕人民生活費負擔及促進儲蓄的措施后,最近稅務廳也公布了稅務廳長關于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公告,規(guī)定各家商業(yè)銀行不需對儲蓄存款每年不超過2萬泰銖的利息所得預扣所得稅,對在多家銀行開立多個儲蓄賬戶并且每年合計利息所得超過2萬泰銖的儲戶必須向銀行報告,銀行須對利息收入超過2萬泰銖的部分預扣15%的所得稅。
這一公告明確了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程序和實施辦法,特別有助于在多家銀行開立多個儲蓄存款賬戶且每年合計利息所得超過2萬泰銖(即使其中某些存款賬戶利息所得低于2萬泰銖)但未申報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儲戶正確理解稅務廳的規(guī)定, 因為有些儲戶可能錯誤理解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度是按賬戶計而非按納稅人計。對于政府來說,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對政府稅收收入影響不大,因為該項稅收收入僅占稅務廳稅收總收入的0.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