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酒醋稅
元朝對酒和醋征稅始于公元1230年(即元太宗二年)正月。當(dāng)時規(guī)定酒和醋的稅率是一樣的,都為10%。由于當(dāng)時征收比較困難,特別是為了保證糧食的基本用途,實行政府壟斷生產(chǎn)、銷售,并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gòu),專門管理酒醋制造和買賣事宜。當(dāng)時這樣酒醋管理機構(gòu)在許多地方都設(shè)立了,并按照各州府所管人數(shù)的多少,核定這些管理機構(gòu)的上繳稅額,類似于今天的定額承包。過了幾年,由于對酒醋的買賣管理更加困難,于是又實行民間制造政府收購的專賣制度,即由官府批準(zhǔn)的酒廠制造酒醋,由政府收購后統(tǒng)一銷售,但收購時造酒醋者須向官府繳納酒醋稅,稅率是按當(dāng)時政府的售價的25%。
1284年(即元世祖二十一年)12月,大丞盧世榮以酒廠釀酒“價格高、味道輕且不能及時上繳稅款”為由,提議“政府實行壟斷制造、銷售”。于是元朝政府撥付5萬兩白銀建造酒廠,恢復(fù)政府壟斷制造和銷售,并由北京開始推到全國各地,大幅度地增加酒稅額度,由原來的1%增加到10%,稅率提高10倍,因而引起了普遍的反對。到了第二年4月,由于盧世榮被罷官入獄,8月份又廢除政府壟斷制造和銷售,改為實行征稅制,規(guī)定百姓造酒不受限制,但必須繳納5%的稅。這一制度雖然比政府壟斷時的稅負有所減輕,但比以往還是提高了5倍。
酒醋稅一直是元朝重要的財政來源,減免情況很少,加上大多實行專管,因此收入比較穩(wěn)定。常年的酒稅收入為469.159萬兩白銀,醋稅22.545萬兩白銀。由此可見酒醋稅在元朝財政中的地位,也不難理解元朝對酒醋業(yè)十分重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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