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孤老和烈屬減按50%征收個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經(jīng)遼寧省政府同意,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于近期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明確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遼地稅發(fā)[2009]81號,下稱通知),就該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及期限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按照應納稅額減征50%人個所得稅。
另外,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年依照下列標準審批: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征個入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按照全年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