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液化氣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2月該公司收取某加工廠的鋼瓶押金10萬元,合同約定2009年2月歸還,但到期該加工廠仍未歸還。稅收管理員告訴液化氣公司,企業(yè)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液化氣公司卻認為,這10萬元押金是某加工廠使用液化氣期間向液化氣公司借用鋼瓶的押金,鋼瓶一直在循環(huán)使用期間,液化氣鋼瓶并沒有損失,用戶銷戶時,液化氣公司還要歸還押金。因此,該押金不屬于公司資產,不應作為收入申報繳稅。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的規(guī)定,‘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guī)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對包裝物押金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因此,該公司向用戶收取的,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1年為期限,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故該液化氣公司收取的10萬鋼瓶押金應作為“逾期未返還”包裝物押金,按所包裝貨物13%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10÷(1+13%)×13%=1.15(萬元)。
同時,《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yè)取得的除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稅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該液化氣公司向用戶收取的“逾期未返還包裝物押金”應自逾期之日起,作“其他收入”處理,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