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剩余物生產加工產品增值稅最新優(yōu)惠解讀

來源: 編輯: 2006/09/29 10:26:09 字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通知,明確對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yōu)惠。這項政策的出臺,將對利用木材剩余物生產加工產品的企業(yè)起到鼓勵作用,從而提高我國木材的使用效率,促進木材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據(jù)了解,“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樹(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以及薪材。

  通知規(guī)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木(竹)纖維板、木(竹)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和水解酒精、炭棒,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納稅人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xù)時,應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資質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征即退手續(xù)。

  通知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yè)經營狀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xù)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格。

  據(jù)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同時廢止。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