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情況是否按成本價轉賬并計算納稅

來源: 編輯: 2004/01/08 15:26:28 字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等8種情況視同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

    請問:對其中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情況(如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是否按成本價轉賬,并以成本價計算應交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yè)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收規(guī)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fā)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企業(yè)將自產的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不含稅銷售價及相應稅率計算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稅法規(guī)定需要繳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yè)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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