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免稅條件消失應如何補稅

來源: 編輯: 2005/04/15 08:48:08 字體:
    免稅條件消失是指,已享受免稅的下列車輛發(fā)生轉讓或改變用途的: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起重機、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chǎn)的指定型號的專用車輛;

    (五)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置的國產(chǎn)小汽車;

    (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的進口小汽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規(guī)定,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補辦納稅申報手續(xù),確定初次納稅申報日期,初次納稅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zhí)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同時,160號通知規(guī)定,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應按規(guī)定征收車輛購置稅。在計稅時,對該車輛免稅期間已使用年限予以扣除。具體規(guī)定為: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價格為0.即:免稅條件消失后車輛的計稅價格=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1-已享受免稅年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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