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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