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向中華社會文化發(fā)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

來源: 編輯: 2004/05/11 14:49:26 字體:
    企業(yè)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fā)展基金會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舞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其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企、事業(yè)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fā)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函[2002]890號、京國稅函[2002]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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