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
一、直接用于勘探作業(yè)的貨物
(一)地球物理勘探類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儀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電纜及其配套件;
4.數據處理專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機及外設);
5.地震磁帶;
6.岸臺定位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鉆井類
1.各種海上鉆進裝置,包括:自升式、半潛式鉆井船、浮式鉆井船和鉆井平臺以及輔助船和服務工作船;
2.鉆機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吹灰設備;
4.測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電測儀、氣測儀、測斜儀及其他錄井儀(不含測井馬籠頭、留點式井下溫度計);
5.試油、修井設備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鉆井專用工具,包括鉆頭、鉆挺、鉆桿、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撈工具及其他工具;
7.鉆井泥漿處理設備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纖維素、鐵鉻鹽、燒堿、氯化鉀);
8.油井專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裝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壓膠管);
9.油井水泥和各種添加劑。
(三)安全救生類
1.各種油井防噴裝置、備件和材料;
2.各種防火、消防裝置和材料(不含水龍帶、便攜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3.各種救生設備、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軟梯、逃生用煙火信號);
4.海上作業(yè)人員特殊的勞動保護用品;
5.潛水作業(yè)的設備和材料。
(四)交通運輸和通訊類
1.直升飛機及配件、停機坪設備;
2.交通運輸和護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訊設備(包括衛(wèi)星通訊)、材料設備和備件(不含電話機、對講機、傳真機)。
(五)油品類
海上作業(yè)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
二、直接用于開發(fā)生產作業(yè)的貨物
(一)采油類
1.生產平臺,包括:采油平臺、處理平臺、生活平臺和烽火臺(不含生活平臺上的電視機、普通攝錄一體機、磁帶錄放像機、音響、冰箱、洗衣機、復印機、照相機等國發(fā)[1994]64號文件規(guī)定不得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
2.海上裝油設施,包括:單點系泊、絞接式搖柱、儲油輪或水下油罐,以及棧橋碼頭(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儲油罐);
3.海洋工程作業(yè)船舶,包括穿梭油輪;
4.動力設備及配件,包括:內燃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蒸氣機、發(fā)電機、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和裝置;
5.注入設備及配件,包括:注水設備、注氣設備以及水質、氣體處理設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噴器、安全閥及各種井下工具;
7.起重設備及工具;
8.各類油田化學劑;
9.油(氣)運輸設備、管道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中間站和陸岸終端設備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種機泵、流體分離、換熱、凈化和加壓裝置,各種計量、檢測和參數指示儀表,各種閘閥和管子配件,各種電氣儀表和電纜。
(二)自動化遙控遙測類
1.包括各種裝置和儀表;
2.空氣調溫裝置(其中:不含獨立的窗式、壁掛式空調機)。
二、為在國內制造供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yè)用的機器和設備,經核準需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一)地球物理勘探類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儀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電纜及其配套件;
4.數據處理專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機及外設);
5.地震磁帶;
6.岸臺定位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鉆井類
1.各種海上鉆進裝置,包括:自升式、半潛式鉆井船、浮式鉆井船和鉆井平臺以及輔助船和服務工作船;
2.鉆機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吹灰設備;
4.測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電測儀、氣測儀、測斜儀及其他錄井儀(不含測井馬籠頭、留點式井下溫度計);
5.試油、修井設備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鉆井專用工具,包括鉆頭、鉆挺、鉆桿、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撈工具及其他工具;
7.鉆井泥漿處理設備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纖維素、鐵鉻鹽、燒堿、氯化鉀);
8.油井專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裝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壓膠管);
9.油井水泥和各種添加劑。
(三)安全救生類
1.各種油井防噴裝置、備件和材料;
2.各種防火、消防裝置和材料(不含水龍帶、便攜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3.各種救生設備、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軟梯、逃生用煙火信號);
4.海上作業(yè)人員特殊的勞動保護用品;
5.潛水作業(yè)的設備和材料。
(四)交通運輸和通訊類
1.直升飛機及配件、停機坪設備;
2.交通運輸和護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訊設備(包括衛(wèi)星通訊)、材料設備和備件(不含電話機、對講機、傳真機)。
(五)油品類
海上作業(yè)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
二、直接用于開發(fā)生產作業(yè)的貨物
(一)采油類
1.生產平臺,包括:采油平臺、處理平臺、生活平臺和烽火臺(不含生活平臺上的電視機、普通攝錄一體機、磁帶錄放像機、音響、冰箱、洗衣機、復印機、照相機等國發(fā)[1994]64號文件規(guī)定不得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
2.海上裝油設施,包括:單點系泊、絞接式搖柱、儲油輪或水下油罐,以及棧橋碼頭(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儲油罐);
3.海洋工程作業(yè)船舶,包括穿梭油輪;
4.動力設備及配件,包括:內燃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蒸氣機、發(fā)電機、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和裝置;
5.注入設備及配件,包括:注水設備、注氣設備以及水質、氣體處理設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噴器、安全閥及各種井下工具;
7.起重設備及工具;
8.各類油田化學劑;
9.油(氣)運輸設備、管道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中間站和陸岸終端設備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種機泵、流體分離、換熱、凈化和加壓裝置,各種計量、檢測和參數指示儀表,各種閘閥和管子配件,各種電氣儀表和電纜。
(二)自動化遙控遙測類
1.包括各種裝置和儀表;
2.空氣調溫裝置(其中:不含獨立的窗式、壁掛式空調機)。
二、為在國內制造供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yè)用的機器和設備,經核準需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