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斯頓.舒爾判例

  加斯頓.舒爾判例,是關(guān)于荷蘭從法國進口一艘游艇,買賣雙方都是私家個人(非企業(yè)主),這艘游艇在法國購買時繳納了增值稅,荷蘭在進口時也征了增值稅。

  因此該艘游艇被雙重征收了增值稅。其后,歐洲經(jīng)濟共同體法庭于1982年5月5日和1985年5月21日先后作出了判決:

  ——該進口貨物的“剩余的”法國增值稅的負(fù)擔(dān),在進口時必須在應(yīng)付的荷蘭增值稅中抵免;

  ——荷蘭增值稅的稅基,為貨物進口的價值減去“剩余的”法國增值稅后的差額;

  ——“剩余的”法國增值稅金額是實際的支付金額減去代表已提折舊的比例的一個百分比,如果該項貨物價值沒有減少,則“剩余的”法國增值稅應(yīng)等于其實際支付金額。

  歐洲經(jīng)濟共同體委員會建議在第十六號增值稅指令中,對此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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