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稅則、稅率變動時,怎樣確定補稅、退稅所適用稅率

來源: 編輯: 2004/03/09 16:59:18 字體:
    稅則、稅率變動時,補稅所適用的稅率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的,應按其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轉為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后需予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則稅率征稅。

    (6)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征稅款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計征。

    (7)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計征。

    在以上規(guī)定中,如發(fā)生退稅情況,都應按原征稅或者補稅日期所適用的稅率計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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