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量定額征收的消費稅是否應計入組成計稅價格
問:白酒消費稅的征收方式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請問在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從量定額征收的消費稅是否應計入組成計稅價格?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2001〕84號)中 (二)規(guī)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中,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規(guī)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自2001年5月、6月起,分別對酒、煙采用從價與從量混合征收消費稅的計稅辦法。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與應稅消費品價格的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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