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裝卸費應繳增值稅

來源: 編輯: 2006/09/27 15:45:12 字體:

  某縣國稅征收分局在對某水泥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廠今年1月-5月代某村裝卸人員向購買水泥方收取水泥裝卸費12.3萬元,全部支付給某村裝卸人員。國稅人員提出款項屬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補繳增值稅17871.79元。廠方認為其水泥裝卸費只是為某村裝卸人員代收的,并已作為報酬全部支付給了裝卸人員,不構(gòu)成銷售行為,不構(gòu)成銷售行為,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收費,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該廠代裝卸人員向購買水泥方收取的水泥裝卸費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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