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瓏糧管所偷稅案一審判決 所長會計被判刑
玲瓏糧管所涉嫌于1999年偷稅一案,日前已經(jīng)宣判。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玲瓏糧管所犯偷稅罪,判處罰金45萬元;時任所長的馮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5萬元;會計何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玲瓏糧管所為達到隱瞞企業(yè)利潤、少繳企業(yè)應納稅款的目的,在馮某的指使下,由何某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虛增銷售成本的方法,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偷逃企業(yè)所得稅22.5萬余元,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款額的73.99%.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玲瓏糧管所、被告人馮某、何某違反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偷逃企業(yè)所得稅10萬元以上且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行為,構成了偷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