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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可再行處罰嗎

來源: 編輯: 2002/11/04 10:46:27 字體:
  某縣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本縣一鄉(xiāng)鎮(zhèn)"希望小學"工程,在發(fā)生應稅行為后,由于未按規(guī)定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辦理納稅申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對其下達了《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同時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

  3天后,稅務機關對其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但該納稅戶置之不理,逾期仍未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對其不申報行為擬作出2500元罰款。同時,根據(jù)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是偷稅,可處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地方各稅(費)12000元,按所偷稅款擬作出0.5倍罰款,即6000元。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將《稅務行政處罰呈報表》呈報縣地稅局后,縣地稅局僅對偷稅的處罰予以維持,對未申報的再處罰不予支持,并以縣地稅局的名義制作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稅務執(zhí)法人員不理解。

  那么,縣地稅局對未申報的再處罰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什么呢?

  原《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新《稅收征管法》對本條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由于納稅人不申報的行為是發(fā)生在新《稅收征管法》實施后,應適用新法。新法中將"逾期不改正"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其意思是說,納稅人不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時,稅務機關應就當時納稅人這一行為來判定其情節(jié)是否嚴重,從而作出"自由裁量"。如果納稅人不申報或報送納稅資料的情節(jié)比較輕微,則在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同時,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jié)嚴重,則在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同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而不是到納稅人逾期仍不申報,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通知申報而逾期仍不申報的,這時應當根據(jù)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即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本案中,納稅人不申報的行為,當初稅務機關已作出了罰款決定,就不得對其申報行為再行處罰。因為逾期仍不改正,就屬拒不申報行為,拒不申報行為就屬偷稅,應按偷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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