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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納稅義務的人為使他人免繳稅款而使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收稅的,該定何罪

來源: 編輯: 2003/05/20 11:37:21 字體:
  [案情介紹]:1999年10月,某縣某鄉(xiāng)農民劉某在經(jīng)營原木時因逃避納稅,被該縣某鄉(xiāng)稅務所稅務人員查獲。劉某為達到逃稅的目的,便求助其鄰居趙某說情。趙某主動提出“這事包在我身上,你就說原木是我的”。

  當天下午,趙某酒后氣勢洶洶地找到正執(zhí)行稅收檢查任務的稅務人員說:“這是我自己的木頭,納什么稅?”并出言不遜,對稅務人員罵個不停。稅務所長周某出面勸阻,趙某不但不聽,反而朝周某胸部,頭部各打一拳,被群眾拉開后,仍不罷休,先后兩次拿起磚頭企圖傷害稅務人員,均被制止。之后趙某繼續(xù)同稅務人員大吵大鬧,時間長達三個多小時,造成近百名群眾圍觀,致使劉某的原木稅款無法征收入庫,嚴重干擾了稅收工作秩序。趙某的行為該定為抗稅罪,還是妨害公務罪?

  [法律分析]:趙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所謂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或者在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字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但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4)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紅+字會工作人員而有意識地阻礙其履行職務。如果不知道對象是上述人員,或者雖然知道是上述人員,但不知道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誤認依法執(zhí)行公務為不合法而予以阻礙的,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jù)《刑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犯妨害公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本案中,(1)趙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稅務工作人員,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客體要件。(2)趙某的行為符合此罪的客觀要件,其為使劉某免繳稅款,編造謊言,并采取毆打、謾罵、侮辱稅務人員的手段,借以阻礙稅務人員依法收繳劉某的稅款,嚴重擾亂了國家稅收工作秩序,阻礙了稅務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擾亂了公共秩序。(3)趙某符合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首先趙某不是納稅義務人,不符合抗稅罪的主體要求:其次,趙某也不能成為抗稅罪的共犯,因本案中劉某既沒有抗稅的故意,也沒有抗稅的行為,劉某對趙某實施暴力的行為并不知道,僅是托趙某為他說情而已,劉某不構成抗稅罪,趙某自然也談不上抗稅共犯。(4)趙某符合妨害公務罪的主觀要件,趙某明知對方是正在執(zhí)行稅務檢查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有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之不能正常執(zhí)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其目的是阻礙執(zhí)行公務。而抗稅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應當納稅而使自己不納稅或少納稅,目的是抗拒納稅義務。所以,本案中趙某構成妨害公務罪,而非抗稅罪,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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