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的煙酒牌照稅
煙酒牌照稅是煙酒稅的一種,于中華民國三年(1914年)公布《販賣煙酒特許牌照稅條例》開始征收。
凡販賣煙酒者,開業(yè)之前必須領取特許牌照,并按年繳納牌照稅。納稅標準分為整賣、零賣兩種。整賣為大宗批發(fā)給零賣商人,零賣為零星售給消費者。整賣每年應納稅40元,零賣分為三等,一是設有店鋪,以零賣煙草或酒類為全部或大部分營業(yè)者,其每年應納稅16元;二是設有店鋪,兼零賣煙草或酒類者,其每年應納稅8元;三是于道旁或沿戶零賣煙或酒者,其每年應納稅4元。整零兼營或煙酒兼營者,均應分別領取兩種特許牌照,并各依定額納稅。稅款每年分兩次繳納。
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年),財政部將煙類、酒類、華洋機制酒類各項營業(yè)牌照稅章程合并改訂為《煙酒營業(yè)牌照稅暫行章程》。改訂后,將煙類營業(yè)牌照稅分為整賣和零賣兩類,整賣的每年應納稅額又分為3級,零賣的每年應納稅額又分為4級;酒類營業(yè)牌照稅也分為兩類,即整賣類和零賣類,整賣的年應納稅額分為3級,零賣的年應納稅額分為4級;洋酒營業(yè)牌照稅分整賣和零賣兩類,每類應納稅額又分為2級,稅款按季征收。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偽北京特別市公署財政局公布了煙酒營業(yè)牌照稅稅率。煙類營業(yè)牌照稅按整賣和零賣分為13個等級,稅款按季征收,每季應納稅額1元至200元不等;酒類營業(yè)牌照稅按整賣和零賣分為15個等級,稅款也按季征收,每季度應納稅額為10元至64元不等。另外每季再收牌照費0.15元。一年之后又將牌照費改為1元。
特許牌照不得轉賣、轉讓或借用;若遺失或污損,可補領或更換;營業(yè)者停業(yè)不再經營時,須將特許牌照退還給稅務局并注銷。對逾期未換領特許牌照者,自警告書送達之日起,滿10日仍未領換的,除責令繳稅換照外,處以每季應納稅額十分之一以上至十分之二的罰金;滿1個月仍未納稅換照的,即以無照營業(yè)論處,處以一倍至三倍的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煙酒牌照稅沒有列為被保留的21個稅種之內,從此煙酒牌照稅悄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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