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業(yè)——流轉稅優(yōu)惠政策(五)
21.會費、黨費免稅
各社會團體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的會費和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臺聯、僑聯、科協等收取的黨費、會費,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7]63號)
22.政府后勤服務收入免稅
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所屬的機關服務中心后勤體制改革后,其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暫免征營業(yè)稅。 (財稅字[1999]43號)
23.出售住房收入免稅
從1999年8月1日起,對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9]210號)
24.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對地方商業(yè)銀行轉貸給地方政府專項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9]303號)
25.地質勘探收入免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轉制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國稅發(fā)[1999]115號)
各社會團體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的會費和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臺聯、僑聯、科協等收取的黨費、會費,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7]63號)
22.政府后勤服務收入免稅
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所屬的機關服務中心后勤體制改革后,其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暫免征營業(yè)稅。 (財稅字[1999]43號)
23.出售住房收入免稅
從1999年8月1日起,對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9]210號)
24.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對地方商業(yè)銀行轉貸給地方政府專項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yè)稅。(財稅字[1999]303號)
25.地質勘探收入免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轉制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國稅發(fā)[1999]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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