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之一。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自然人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愿望,即為該國居民。按照這一標準,任何自然人在一國有長期定居的愿望,即使居住未達到期限,也可視為居民。該國可憑借居民管轄權對其來源于全世界范圍的所得征稅。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凡進入美國的外國人,有在美國長期定居的愿望,取得在美永久居留權,即使居住沒達到1年期限,在稅收上也視為居民。巴西稅法規(guī)定,凡在巴西居住滿1年的個人均為該國稅收上的居民,但是對于已取得居住簽證的外國人,如自愿成為巴西的居民,其居住期限雖不滿1年,在稅收上也視為巴西居民。一般情況下,意愿的判定往往和住所標準、居所標準結合運用,各國不單獨采用這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