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各種違法手段逃避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欠稅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關于懲治偷增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規(guī)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并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犯有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